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上海市新型无机材料产业的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科研、教学、生产、监督检验和经销等方面标准化专家的作用,针对上海市新型无机材料产业发展、传统硅酸盐材料技术改造转型等工作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的团体标准,依据《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指导和培育行业团体标准,增强标准的有效供给,以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上海市硅酸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市场、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制定、发布、管理的标准。
    
 
 第三条  由学会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团体标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学会会员在开放、公平、协商、透明、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下,均可申请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鼓励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其他相关组织或人员共同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学会可与其他社会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实施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强制性标准;
    
 
 (二)  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  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
    
 
 (四)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上海市技术标准文件的,团体标准在相关方面应更严格。
    
 
 第七条  鼓励积极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发展现状制定团体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订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订工作按照“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申请团体标准立项需提交《团体标准制定立项申请书》,经学会内相关行业的标准评审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评估后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第十条  学会标准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相关技术资格:
    
 
 (一)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二)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  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四)  对相关行业研发、生产、检验等领域具备一定程度的了解。
    
 
 第十一条  经评估后予以立项的团体标准,由标准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起草组并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团体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编制标准草案及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标准草案编制完成后,由学会通过学会官方网站(http://www.scschina.org/)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学会工作人员将意见汇总并反馈至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结合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标准文本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提交至学会标准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修改后的标准将由学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标准审查。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数量为5名。
    
 
 第十五条  标准审查结果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通过则由学会标准管理部门发布;修改后通过是标准起草组修改后经标准审查专家同意后由学会标准管理部门发布;不通过则由标准起草组重新编制标准草案。
    
 
 第十六条  学会标准管理部门对团体标准档案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团体标准档案材料管理、团体标准评审意见汇总、团体标准发布、修订、复审、团体标准工作汇总等。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由学会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第十八条  为加强团体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存档材料应包括:标准发布相关材料;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等。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6~18个月,超过2年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学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学会所有,由学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事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会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学会可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二十四条  学会对团体标准的关键信息将依据标准起草单位需求进行选择性公开,同时组织标准相关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四章 团体标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修订工作按照“标准复审、制订、审查、批准、发布”或“复审、废止、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若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  学会对成员使用团体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硅酸盐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硅酸盐学会
    
 
                                                                2018年1月12日